城市要发展,旧区要改造,居住条件要改善,实现共赢,少不了“阳光透明”;要“阳光透明”,就需要动迁户“主动”而非“被动”介入——终结“被拆迁”,关键是让动迁户既有“表达权”也有“表决权”。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意见,其中哪些制度设计与“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密不可分?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7种情况属于“公共利益”
动拆迁,究竟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征求意见稿列举了7种情况属于“公共利益”,包括——
-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此界定“公共利益”,意义何在?“近年来,不少地方把所有的动拆迁项目都贴上‘公共利益’标签,以致不论何种性质的拆迁项目都可以凭借政府的强制力作后盾。”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说,这使得被拆迁人相对于政府和开发商均处在“需要服从”的地位。
同时,由于动拆迁主体不明,动拆迁项目性质界定不清,混淆公益动拆迁和商业拆迁,“开发商往往躲在政府背后,以‘国家建设’为名谋取商业利益。”孙洪林说,全国各地发生的大多数“暴力拆迁”都是由开发商所为,但导致的却是公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7种情况属于公共利益,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以‘公共利益’为幌子,或明或暗地将一己私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任意侵害公众利益。”孙洪林说,值得注意的是,旧区改造引进商业操作,那只是手段问题,不能改变公益拆迁的性质;但如果旧区改造的目的或者结果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或其他商业用途,则不属于公益拆迁,不能采取公用征收的拆迁方式,只能采取市场经济的办法,按照民事交易的方式操作——主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自愿、公平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