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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新拆迁条例:公共利益界定五模糊之处引担忧

时间:2010-02-0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杜晓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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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拆迁方式争议期间应“一律停止执行”

新条例规定,只有90%的居民同意危旧房改造,才可以考虑有效。

此条规定得到了多数人的肯定,但有人提出,即使90%居民同意,也应保护另外10%居民的利益。

“如果是危房改造的话,本身它就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这个问题不大。但对于旧房改造,就需要注意了。”王轶说,除非属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否则,是否改造、如何改造旧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范畴。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每个参与投票的人只能决定自己房屋的命运,不能决定他人房屋的命运。

马怀德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由于现在的城市房屋大多是连体的,单独的很少,所以如果一栋居民楼里90%的人都愿意改造的话,只有10%的不愿意改造,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人都愿意,只有极少部分的人不愿意,那就有一个公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我觉得这个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遏制一些非分的要求”。

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记者了解到,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即行政复议没有任何答复、法院又对立案不置可否的时候,强制搬迁往往已经开始,从而造成一种既定事实。

“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研讨会上,不少人士主张在纠纷处理期间,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应该停止征收决定的执行。”王轶透露说。

马怀德告诉记者,“强制搬迁”这种情况以后会少一些。因为,征求意见稿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程序上的再造,把征收的决定和补偿的决定分开,对被征收人的权利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征收决定一般会公告30天或者60天,这期间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如果公告期满之后作出补偿决定,个别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这个阶段对补偿的决定也有权利提起诉讼,这在第二十八条中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应松年认为,这个问题的确不太好说清。“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起诉不停止执行问题最多,复议和诉讼都是如此。我认为可以这样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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