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正是列举中的第七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坊间认为,此条规定措辞模棱两可,极有可能被个别地方官员和开发商加以利用。对那些欲以公共利益之名行牟取私利之实的人来说,这条规定无疑是个容易撕开的“口子”。
王轶曾参加过国务院法制办的内部研讨会,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这个问题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被多次提及,出席会议的人士对这个问题也表达了担忧。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比较好说,因为在立法法上都是把它们作为具体类型的立法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务院规定’在立法法上对应的是何种立法文件,尚不清楚。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的时候大家就提到,国务院办公厅发的通知算不算是‘国务院规定’?有关部委联合发出的文件算不算是‘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国务院规定’的含义比较模糊。”
“总体上来说,我觉得这次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不错的。”马怀德说。但关于“国务院规定”这点,他也认为“不够理想”,“可能降低了公共利益界定的权限”。
相对坊间的担心,马怀德的看法比较乐观,他认为,这一条款“不会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利用”。他的理由是,“在这个条款里,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交给少数地方官员,没有交给拆迁部门或者规范性文件,而必须是前述6种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才算是公共利益”。
令人忧虑的问题,还有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之争。应松年提出,“比如,某地要发展,引进一个大的商业项目,项目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就业,这算不算公共利益项目呢?”
“应该说,商业利益一般都不会是公共利益,但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也都不会绝对说商业利益一定不是公共利益,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所以,公共利益的决定程序至关重要。”王轶告诉记者,有关公共利益的决定程序,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体现,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的时候,首先要召集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还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被征收人、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在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来作出裁决。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被征收人或者与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第五种情形,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纳入“公共利益”,也引来了巨大的争议。有法律工作者指出,大量房地产开发就是借旧城改造名义进行的,征求意见稿将“危旧房改造”视为公共利益是最大败笔,应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
“区分危房改造和旧房改造是比较好的方案。危房的改造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争议不会太大,但是旧房的改造就不一样了。”王轶说,首先,“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并不明确;其次,旧房不存在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因此将旧房改造一律列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尚需斟酌。
马怀德还认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中的“等”可能会被利用,“除了列举的这几项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公共事业?”
引发争议的还有被列举为“公共利益”的第六种情形,即“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有人提出,国家机关建办公楼为何属于公共利益?况且,在此之前,国办已出台规定要求“2010年年底前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各地也已出台类似的规定。
王轶认为,关于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属不属于公共利益,虽有不同意见,但是大多数人还是认为,政府机关作为公共管理职能的承担者、公共服务职能的提供者,其必要的一些办公设施的建设应该属于公共利益。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严格控制行政机关新建、扩建办公大楼,但楼堂馆所豪华之风依旧屡禁不止。有学者指出,可以把国家机关办公条件的改善视为公共利益需要,但具体认定这里的“公共利益”,则需要斟酌。国家机关用房必须有规划,不可以无限扩大、征用,必须是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范围,才可以考虑界定为公共利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