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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第四十条违宪? 与会专家建议删除附则

时间:2010-02-03  来源:新民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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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各方依然争议不断。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马光远更是提出,其中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属非法条款。对此,2月1日记者采访参与此次拆迁条例修订的北大教授王锡锌。

王锡锌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对“新拆迁条例”中第五章附则提出质疑,认为此章内容有待商榷。那这部分内容是否违宪呢?王锡锌表示,第四十条的内容确实有问题,但是否违宪,取决于个人的理解。

“新拆迁条例”中附则第四十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王锡锌质疑,这个“批准”是否必然产生征收的决定?王锡锌解释,如果产生征收决定,那是与《宪法》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但这部分内容在“新拆迁条例”中表述的并不明确,容易产生很多的“灰色地带”。

王锡锌告诉记者,在之前的专家座谈会上,与会的专家都建议应该把附则去除。对此,法制办的态度非常明确,在发布的文中第二条已指出是针对“公共利益”的征收,商业征收并不适用。王锡锌表示,法制办在修订时加入附则可能是出于各方利益的考虑。

2月12日前,“新拆迁条例”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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