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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叫停”拆迁方式争议期应一律停止执行

时间:2010-02-0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杜晓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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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五大模糊之处需细化 “叫停”有争议拆迁方式待斟酌

立法讨论参与者谏言“新拆迁条例”

非公共利益拆迁应列为立法重点

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附则部分规定了“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活动”。这种非公共利益项目,究竟该如何启动,征求意见稿说得并不清楚。而这一部分恰恰是利益博弈的地带。

“就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该条例不规定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拆迁活动;还有一种意见主张,如果规定的话,要把它还原为一个普通的民事行为:关于拆迁还是不拆迁,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就不能进行拆迁行为。”王轶说。

马怀德指出,城市的改造发展大部分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利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不会停止,会越来越多,这应该属立法的重点。这种行为有点类似市场买卖的行为,比如,房屋的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购买,现在这部分的规定比较简单,应当予以细化”。

2010年1月31日22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显示,仅仅两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收集到的意见就已达6886条。而另一部已公开20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仅征集到313条意见,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坊间被称为“新拆迁条例”,虽然这个名称不够科学,但却能很好地解释这部尚在征求意见中的新条例获得如此高的关注度的缘由———它的前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桩桩被曝光的拆迁事件而备受诟病。

自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记者多方联系,采访到了曾出席过国务院法制办“新拆迁条例”内部研讨会的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此外,行政法学界权威专家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向本报记者阐述了他们对征求意见稿的看法。

公共利益界定五大模糊之处引发担忧

何谓“公共利益”?这似乎是个从来没有说清的问题。

在已曝光的拆迁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与开发商合谋大拆大建,牟取不正当利益。

“法案聚焦”版曾报道过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的落马详情。作为建设开发郑东新区的“操盘手”,王庆海在“再造一个新郑州”的机遇中大显身手,同时也在各种灰暗地带中“大显神通”。

河南省纪委的通报显示:王庆海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牟取利益的同时中饱私囊,仅收受的商品房就多达17套,收受的贿赂款更是高达千万余元。

披着“公共利益”外衣的违法拆迁案例并不鲜见。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列举了属于“公共利益”的7种情形,弥补了在公共利益界定方面的法律空白。

“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应该说已经取得了共识,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要研究。”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对记者说。

最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正是列举中的第七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坊间认为,此条规定措辞模棱两可,极有可能被个别地方官员和开发商加以利用。对那些欲以公共利益之名行牟取私利之实的人来说,这条规定无疑是个容易撕开的“口子”。

王轶曾参加过国务院法制办的内部研讨会,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这个问题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被多次提及,出席会议的人士对这个问题也表达了担忧。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比较好说,因为在立法法上都是把它们作为具体类型的立法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务院规定’在立法法上对应的是何种立法文件,尚不清楚。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的时候大家就提到,国务院办公厅发的通知算不算是‘国务院规定’?有关部委联合发出的文件算不算是‘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国务院规定’的含义比较模糊。”

“总体上来说,我觉得这次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不错的。”马怀德说。但关于“国务院规定”这点,他也认为“不够理想”,“可能降低了公共利益界定的权限”。

相对坊间的担心,马怀德的看法比较乐观,他认为,这一条款“不会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利用”。他的理由是,“在这个条款里,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交给少数地方官员,没有交给拆迁部门或者规范性文件,而必须是前述6种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才算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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