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安置了过渡房,为何不补交通费?
姜教授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原先住在城中心的一家人,房子被征收之后,政府安置的过渡房通常会在相对远一些的地方,那么在过渡房里住个一两年,这期间肯定有诸多不方便,孩子上学远了,自己上班也远了,这些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都是损失,政府应当最起码给予交通费等方面的补偿。
4 经营性住房怎能按住宅补偿?
补偿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处理对一般性居住房屋和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差别。2007年3月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就是个典型案例,如果按照一般性居住房屋标准,最后的补偿远远超标了,但它原来是一个生意火爆的火锅店,如果还按一般住宅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姜教授提出的建议是,可以按照经营性住房征收前3年中的平均收入来确定补偿标准,或者按照类似规模、同一类型的经营场所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无论如何应该有一个标准,现在是政府想给点就给点,给多给少没个定论,对于经营性住房被征收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矛盾纠纷。”
5 法院还没裁定,房子怎能先拆?
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一项规定是,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这条规定老百姓反应特别大,法院还没有裁定这个征收合不合法呢,征收就要按程序进行了,打官司一般没个一两年打不下来,最后即使法院判政府输了官司,很可能房子已被拆掉了。”姜教授指出,这一条款一定要修改,应该规定除了紧急情况,比如上海要开世博会,等征这块建场馆这种无法拖延的重大事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结果或是法院判决书还没有下来之前,一切征收活动应当暂停,这样对被征收人才是公平的。
■政协委员建议
委托拆迁应当明令禁止
近日参加江苏省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也对正在修订的新条例给予充分关注。民进江苏省委就向大会提出了一份集体提案,建议应当明令禁止“委托打包拆迁”。
委员们指出,过去拆迁中,拆迁人常常将拆迁事项全权委托给一家拆迁公司,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的劳务费用也一并“打了包”,由于两者利益捆绑在一起,许多拆迁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通常尽可能压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此他们还采取各种手段甚至是涉黑手段逼被拆迁户就范。在拆迁中发生的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及被拆迁户不满利益受损频频上访多数都是由此产生。为此,在民进江苏省委的提案中,就提出应当明令禁止“委托打包拆迁”,拆迁企业的劳务费用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应严格实行两条线管理。而且,在补偿标准上,应当按照被拆迁户能够在当地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