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所以许多被征收人都对这些评估机构不信任,认为里面有“猫腻”。
姜明安教授认为,这不能怪被征收人,事实上确实出现过300万的房子被评估成80万的情况,特别是开发商指定评估机构时,被征收人常常会吃亏。现在,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将选择权交给了被征收人,这无疑是新条例的一大进步。
7 老百姓有权对征收决定说“不”
原文:“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这也是新条例非常大的一个改变,过去,老百姓只能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比如觉得补偿不合理了,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诉讼,现在如果对征收本身不同意,也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姜明安教授指出,这个改变意味着,过去老百姓对于房子能不能拆是没有话语权的,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而现在如果觉得政府的决定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就可以把政府告上法庭。
■5大质疑
按市场价补偿就够了吗?
1 按市场价补偿就够了吗?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可以说是本次立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突破,不过,仅按市场价补偿被征收人就够了吗?
“比如原先住的房子比较旧了,评估只值100万,可是政府推荐的房源要花200万才能买到,我到哪去再凑100万来买个新房子呢?这个差价谁来补?”姜明安教授支持“拆一补一”,他认为在政府推荐的房源价格超过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为被征收人补齐购房差价。
昨天在各大网站论坛上,新条例征求意见稿都成为网友议论的焦点,记者发现有不少人提出,危旧房改造后,虽说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可是按征收决定时的市场价格肯定买不起一两年后的原址的商品房。姜明安教授和王锡锌教授都很赞同网友们的质疑。
2 为啥只补房价不补地价?
“现在大家反应最强烈的还有一点,就是房屋征收时都只补了房价成本,却往往没有补地价。不解决好这一点,新的条例出来还是会出问题!”
姜明安教授分析了目前土地使用权的四种形式:一是向政府买地的,有70年使用权,如果只用了10年就要被征收,那么政府是不是应当补那60年的地钱;二是购买的开发商的房子,买房时价格里面很大一部分就是地价;三是继承的祖宅,这个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私人的,那么政府征收房子时就应当对地价部分给予补偿;四是有些房子是在政府划拨的地上盖起来的,可能被当没有地价,如果购房时没有地价成本,那么不补偿地价也还算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