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节能表彰奖励制度。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应总结铁路节能的先进经验,树立铁路节能的典型,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管理。
(一)为保证铁路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章),凡无节能篇(章)的,工程项目主管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工程项目节能篇(章)应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认为不符合国家和铁路的产业、技术政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主管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立项。
(三)节能篇(章)应分析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四)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禁止采用国家和铁路公布的限制(或停止)产业序列及选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耗能设备。
(五)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后其节能措施及能耗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六)铁路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要求,应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铁路实际情况适时修定。
(七)铁路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能耗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和需关停项目按国家公布的目录和实施办法执行。
(八)铁路发展、推广建筑节能技术,铁路建筑物设计和建造标准按国家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和建设标准执行。
(九)铁路采暖地区的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建筑应实行集中供热、热水采暖,原有蒸汽分散采暖地区,应按节能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逐步改为热水集中采暖。
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一)下列用能单位确定为国家和铁路重点用能单位:
1.年综合能耗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
2.年综合能耗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铁路重点用能单位。
(二)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对其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经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向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能源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和待遇按铁道部工程技术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向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能耗指标、节能效益和潜力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五)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按国务院节能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