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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时间:2010-12-29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加强废油(废润滑油、柴油、汽油、变压器油等)回收和再生利用,严禁随意倾倒,造成环境污染。

(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做到计划供电、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用电单位应合理安排设备的用电时间,充分利用低谷电力,减少电网的无功损耗,节约电费开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保护水资源的法规,做到计划用水、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加强客车上水、工艺用水、生活用水的管理和节约;搞好废水回收利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推广各种节水器具和节水措施。

第十三条能源计量管理。铁路各用能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全、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生活用能与生产用能应当分开计量,按计量考核、核算和收费,不允许无偿使用,不允许实行包费制。

第十四条能源统计管理。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应作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公布主要能耗指标等情况。

铁路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账(耗能设备、能源消耗、能耗定额),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能源统计实行标准化、电算化。

第十五条节能标准化管理。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本着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政策的原则,组织制定铁路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企业应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标准,并可根据情况制定节能的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重点产品耗能限额管理。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对铁路生产过程中能耗较高的产品(运输工作量能耗、机车能耗、机车和车辆制造能耗、工业生产重点工艺能耗、工程建安工作量能耗等)制定单位产品耗能限额,加强监督,督促生产单位采取节能措施,逐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七条设备增容审批制度。凡用能单位新增或者更新大型用热、用油、用电、用水设备,扩大设备容量时,必须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能源经济承包责任制。企业根据全年的能耗计划,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经济承包,对完成承包指标、能耗降低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超过承包指标、能耗上升、管理滑坡的单位给予罚款。企业节能主管部门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能源经济承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能源监察制度。铁道部从铁路能源管理岗位中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具备实践经验、政策性强的工程师(经济师)或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能源监察员,经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审批,持证执行监察任务。铁路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能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聘任本企业的能源监察员。

能源监察员依据铁路能源监察管理办法,负责对铁路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节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路内外生产节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向铁路销售节能产品,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铁路节能管理部门提出节能产品质量认证申请,经铁路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组织认证合格后,取得铁路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发给铁路节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可在铁路单位销售节能产品。未经审查认证或者经审查认证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铁路节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不得以节能产品名义在铁路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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