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铁道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铁路节能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铁路节能技术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规定节能指标、能耗限额,对所属企业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措施;
(三)编制铁路节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选定技术、经济和环境好的节能项目,制定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支持并协调、组织铁路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推广节能“四新”;
(六)对铁路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进行评价和监督实施;
(七)组织能源统计调查分析,定期公布全路能源消耗情况;
(八)组织开展铁路能源监察工作,管理铁路节能技术监测工作;
(九)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和节能信息交流,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九条铁路企业实行节能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主管本企业的节能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企业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长远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五)编制节能技术措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广采用节能“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