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录
第三十七条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A;A.2;A.2.1等。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第三十八条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三十九条 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十一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第四章 格式编排
第四十二条 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四十三条 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