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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14-04-23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一)擅自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二)擅自开挖、勘探;

(三)损坏、占用、挪动管线构筑物和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走向示意标志;

(五)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七)擅自接驳管线;

(八)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线信息管理,建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负责做好全市规划区内管线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维护、利用和更新工作;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共享的数据接口,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信息,以保障管线信息的现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管线综合探测,并结合各管线权属单位上报信息,及时将管线探测资料、竣工资料和补绘资料等信息输入系统,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各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四条 涉及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使用、审批、销毁管线信息等规定。

储存管线信息的库存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管线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管线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管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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