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条评标报告中存在遗漏必要内容或者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补充、纠正。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对评标报告进行补充、纠正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于十五日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预中标人并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合同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相互递交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三)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建设工程;
(四)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需要分包建设工程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提供分包企业资质等证明。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未公开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资金拨付部门停止拨付工程款并依法予以处罚,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告招标无效,并停止招标代理机构三个月至一年内的代理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未在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五)将在建或者已经竣工的项目进行招标的;
(六)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咨询服务的。
第四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提供同一招标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标的,宣告中标无效:
(一)隐瞒资格预审文件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会引起对本投标人不利情况的;
(二)隐瞒招标文件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会引起对本投标人不利情况的;
(三)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不真实的。
第四十八条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泄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建议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依靠非国有资本融资建造并最终由国有资金偿还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十二条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的,其评标办法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1996年5月13日发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5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