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外迁入中心城区落户的城镇居民,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中心城区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口簿,为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审核、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时,发现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或提请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落户为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由公安派出所免费发给户口簿,并为其办理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提供方便。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市农村居民转为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簿上标注“(农业人口)”〕的,保留享有以下权益:
(一)是否放弃宅基地、承包地、林地、自留地等,必须完全尊重本人意愿,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未放弃的,保留其在以后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益。
(二)转户后未退出农村土地的,土地流转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
(三)转户后未退出农村土地的,保留其参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权。
(四)农村居民户口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现有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五)与原农村居民户口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落户为中心城区的城镇居民,享有以下权益:
(一)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享有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城镇住房保障。
(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享有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权益。
(四)劳动年龄段登记失业的转户居民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五)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批准迁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投诉;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经济、行政责任。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居民,是否保留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权益,按转户时的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国土、农业、林业、住建、教育、人社、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