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千米至0.5千米;
3)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小于75%;
4)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少于2平方米,公园中的绿地率应不小于65%,服务半径为300米至500米。
(4)街头带状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可布置小型休息设施,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2)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沿城市道路和滨水的宽度大于8米的绿地,计入城市绿地。
2.4.2 防护绿地
(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200米。
2)沿河道没有规划绿化带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预留绿化宽度;河道绿带不小于40米,干渠绿带不小于30米,支渠绿带不小于15米。
3)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4)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5)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6)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2)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5%。
(3)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2.4.3 附属绿地
(1)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
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6米;
3)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为开放式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4)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为开放式绿地,且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5)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2)新建住宅小区的附属绿地具有公共绿地的属性,采用分级设置:
1)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3)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
4)住宅小区公共绿地宜向公众开放。
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附属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3)其他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40%;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0%,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5)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宜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
2.4.4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车库)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2.4.4。
表2.4.4 折算系数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米) 折算系数
H≤1.5 1
H>1.5 0.3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3)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0%。
(5)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2.4.5 公共活动广场
(1)市级中心广场结合省、市政务中心布置,形成综合景观轴线。
(2)县区级中心广场结合县区级政务中心布置。
(3)社区级文化休闲广场结合全民健身路径布置,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
2.5 居住用地布局
2.5.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人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
保障性住房应布置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2.6 工业用地布局
2.6.1 工业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
(2)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的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