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2.1.2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参照表2.1.2执行。
表2.1.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
序号 类别名称 用途范围 备注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居住类
2 宿舍 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3 商业 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 商业类
4 商务办公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
5 旅馆业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
6 游乐设施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7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 工业仓储类
8 研发用房 介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
9 仓库(堆场)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
10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以及物流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11 行政办公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类
12 文化设施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13 文化遗产 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构)筑物等
14 体育设施 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
15 医疗卫生设施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16 教育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初等、中等、高等、特殊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17 宗教设施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
18 社会福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
19 特殊建筑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他特殊建筑
20 市政设施 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千伏变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 市政、交通及
其他配套设施类
21 交通设施 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驾驶训考场、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的交通设施(简称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
22 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如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套管理、配套办公等)、文体活动设施(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小型卫生福利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救助站)、食堂等设施
2.2 城市空间布局
2.2.1 总体要求
(1)遵循城乡统筹、绿色低碳、生态宜居、节约集约、功能混合和立体开发的基本原则。
(2)保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3)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
2.2.2 市域空间布局:各类用地规划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
2.2.3 主城区空间布局:完善、提升“141”城市空间结构;各组团特色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突出组团中心的形成;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
2.2.4 副中心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注重城市风貌,提升城区品质,实现各具特色的中等城市空间布局。
2.2.5 产业新城空间布局应注重生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2.6 环巢湖特色城镇空间布局应体现城乡统筹生态示范特色。
2.3 基本生态空间
2.3.1 实行基本生态空间保护制度。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得批准新建建设项目。确需进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已建合法建(构)筑物,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3.2 组团隔离带
(1)城市组团之间应设置组团隔离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
(2)组团隔离带绿地可作为城市公园、绿道等使用。保持组团隔离带的生态延续性;当城市主要道路穿越城市组团生态隔离带时,宜采用道路高架或下穿等多种技术手段。
(3)组团隔离带绿地宽度不宜小于500米,有条件的不小于1000米。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4.1 公园绿地
(1)综合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
2)占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
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4)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应不大于10米;
5)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
(2)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博览园等。
专类公园的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应根据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3)社区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千米至1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