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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时间:2013-06-24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

工业用地

M11 普通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12 新型工业用地 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

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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