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3年第266号
【颁布时间】 2013-04-02
【生效时间】 2013-04-23
【时效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http://imgs.sc.gov.cn/DocAnnex/2013/4/7/3ebbebeb39034100964e11ccc13d25ea.rar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农业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城乡抗震防灾规划
第五条 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抗震设防区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篇。
第六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震、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部门共同编制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抗震设防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第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内容应当包括:对区域性的水源地、库坝、油库、燃气储备及调压站、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电子信息和通信、油气干线、输水干线等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评价、抗震对策措施,震后地区、城市间的相互协调和支援。
第八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众意见,符合国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根据规模等级确定城市交通出入口的数量,确定城市生命线工程,并符合发生灾害时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