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时间:2013-01-04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2-11-29

【生效时间】 2013-01-04

【时效性】 有效

(2012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上一页 页码:[1 2 3 4 >>] 下一页 共4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的资料
· 山东将建"一张图"信息平台 卫星实时监测城市规划 [2016-06-16]
· 打破“村村点火” 推动城市规划高度集约 [2016-06-16]
· 关于2016年度第六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示 [2016-06-14]
·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2016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2016-06-14]
· 李群:高标准、精细化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2016-06-13]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