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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2012-12-1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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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7号

【颁布时间】 2012-10-16

【生效时间】 2012-12-12

【时效性】 有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7号

《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其规划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的规划管理。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实行一城五星规划统筹管理。五星县(市)规划分局,经市城乡规划局授权,负责属地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协助属地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政府应确定相应机构或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可向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

第七条 市、县(市)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决策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其组成人员除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外,应吸收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具体人员构成、工作职责、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由各级政府决定。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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