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工程立项前,以下工程应编制道路项目的前期研究,并应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一)城市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
(二)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城市道路;
(三)工程重要且复杂的城市道路。
新建的城市快速路和跨区域城市主干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其他需要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的工程,由各属地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负责。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其他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由市、区两级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按以下原则投资建设。
瓯江口新区、生态园区等自求平衡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出资并建设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快速路、主干路由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共同投资建设,属地政府(管委会)为建设主体,建设费用按市与各行政区(经开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比例出资;次干路及以下道路等,由各区(经开区)负责投资建设。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由属地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工作,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除农房外的房屋征收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并由建设单位负责。
市政府按比例出资项目的市级财政出资额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送市发改、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设施由市财政统一出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纳入招标并同步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要及时介入,维养由市交运集团负责。与道路配套建设的道路维养基地应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
(三)发行债券;
(四)民间资金、国企资金、涉外资金等;
(五)国内外贷款。
第十三条 鼓励国有、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