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每级项目储备库分别由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建设、工业和信息产业、服务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专项储备库组成。可根据需要从以上各专项储备库中提取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库、利用外资项目库、企业投资项目库等。
第八条每级项目储备库和各专项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相对独立、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九条一级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为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级项目储备库由各县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均应进入项目储备库。省、市重点项目,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应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一级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入库项目评审,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级储备库中凡符合一级库标准的,必须上报纳入一级库。二级储备库管理可参照一级库模式进行。
第十四条储备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可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五条市级和各县区、各部门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网络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和网络的开发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培训、技术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定期将全市一级库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各县(区)、各部门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各县区、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项目储备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事业心强、懂业务、善策划的项目储备工作队伍。
第四章项目储备工作考核和表彰
第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地区分解计划,负责检查、考核项目储备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各责任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市政府将对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