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和政府督查室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或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
(一)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专款安排的前期经费;
2、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借款形式用于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经费;
3、中央和省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4、项目投资确定并已收回财政的项目前期费;
5、项目成果转让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项目前期费进行前期阶段工作带来的收入。
(二)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从部门专款中安排不少于10%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前期费。前期工作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实行滚动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落实建设资金后,应及时归还已安排的项目前期费,或在县区安排该项目的建设资金中扣还。
第二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内容。市前期办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县区、园区及各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进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库的情况;
(三)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四)争取到上级前期工作经费的情况;
(五)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