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9-29
【生效时间】 2012-11-05
【时效性】 有效
(2012年9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
(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
(五)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
(六)绿化美化环境,对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或者蓝黄色相间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
(八)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
(九)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排放,外运时按照规定苫盖;
(十)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
(十二)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