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2-10-19
【生效时间】 2012-10-29
【时效性】 有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12年8月14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交通、水利、煤炭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价格、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计价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六)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