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大项目约谈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约谈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实施约谈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三条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业主应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七条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南宁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层面重大项目中推荐,其它项目则要符合市级层面重大项目的标准才能申报。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