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条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和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正在开展,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二条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资本金或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五)项目业主情况;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四条申报前期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投资协议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四)项目业主情况;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