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空调机、太阳能、牌匾、户外广告、防盗网等设施的金属支架及格栅等,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金属支架、构件及与外立面墙体固定的连接件等,应当采用不锈钢、热镀锌等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防锈工艺,防止锈蚀、污染外墙面。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如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中和竣工时,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规划验收、质量评定、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完整性。
阳台外、窗外、外走廊和屋顶等空间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使用功能、外观设计等,确需改变的,须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禁止对建筑外立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堵塞建筑外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二)用建筑材料连通或分隔阳台;
(三)在建筑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四)其他可能影响建筑外立面观瞻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居住小区内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大型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安装防盗网等防卫设施不得凸出墙外,并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耐用、防锈材料。
倡导使用门窗防盗锁具或门窗防盗报警系统等新型防卫设施。
鼓励小区业主大会制订管理规约,对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需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公告栏的,应向所在区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统一设置。
第四章 维护更新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是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建筑外立面保洁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外立面保洁管理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保洁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对有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修补或粉刷。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保洁:
(一)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应每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
(三)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