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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0-11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四)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民房,再次申请建房的;

(五)户籍返回原籍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六)影响四邻、消防、交通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七)在其他征地项目中已进行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住宅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

(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

3、《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4、《私人申请建房公示表》;

5、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四邻协议书;

6、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提供国土部门签署的意见书;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城乡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3、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

(二)层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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