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7.查处违法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查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行为;
8.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工作基本要求
(一)用能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二)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领导机构,设置节能岗位,负责本单位节能总体工作。
(三)用能单位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四)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市科工信局报送。
(五)用能单位应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管理人员、节能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节能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节能培训,并取得能源管理员证后方可上岗,并报节能监察中心登记备案。
(六)用能单位应认真编制年度节能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使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七)用能单位以及供能单位应主动配合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要积极做好节能宣传,倡导节能理念,参与各种节能宣传活动。
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媒体应把节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去抓,要积极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三章 节能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工业节能
(一)本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工业企业的节能政策。
(三)本市有关部门会同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并落实工业企业的节能政策,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改造。
(四)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率先做好节能工作,不断完善节能制度,认真做好年度能源储备工作,积极做好各种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五)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能要求用能单位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不能变相使用能源消费奖励,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标准提供能源。
(六)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旅游服务业节能
(一)本市旅游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服务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旅游服务业的节能政策。
(三)本市旅游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并落实旅游服务业的节能政策,倡导节能绿色旅游服务。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酒店、宾馆、旅游景点景区在规划、建设和经营过程中,要坚持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健康为理念,以科学的设计、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为手段,以资源效率最大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标建设节能、绿色的三亚旅游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