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经批准在城市桥梁上敷设或者架设市政管线、电力线、信息通信线等设施的,敷设或者架设单位应当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因桥梁改建、扩建、维修需要拆除、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迁移。
第九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设置区域保护标志。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主体、引桥及其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一)邕江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百米的区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三十米的区域。
(二)邕江各支流(含内河及湖泊)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三十米的区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二十米的区域。
(三)立交桥和人行天桥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五米的区域。
第十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桥面和桥下的陆域、水域、空间;
(二)泊船;
(三)种植、养殖、捕捞作业;
(四)采砂、取土、明火作业;
(五)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不影响桥梁安全、道路畅通的情况下,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桥下可以停放车辆、设置城市桥梁管理用房或者绿化。
第十一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牵拉、吊装、打桩、挖掘、地下(水下)管道顶进、爆破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许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与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原桥梁设计单位无法出具意见的,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二)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四)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城市桥梁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承担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影响交通畅通的,需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养护维修作业的时间;
(二)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还应当设置显着的警示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