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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4-0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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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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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2-21

【生效时间】 2012-04-05

【时效性】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 市住房城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

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敷设管线、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及回填等土建施工的单位;

修复单位是指对城市道路挖掘沟槽进行路面面层修复的施工单位。

第五条 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挖掘许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挖掘人应当向市住房城建委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后,方可动工。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

(二)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三)施工现场平面图;

(四)施工方案;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既有地下管线资料)。

对道路地下管线进行紧急抢险、抢修,城市道路正常养护和维修等情况不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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