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130元/株
13元/株
≤ 8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100元/株
10元/株
≤ 80株/亩
葡 萄
30元/株
5元/株
≤ 330株/亩
桑 园
6元/株
2元/株
≤ 1000株/亩
注: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3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26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2: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树木胸径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零
星
树
木
移植
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公分以下
元/株
5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7
砍
伐
补
偿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150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元/株
80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元/株
50
35公分以上
元/株
25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