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管理人员编制,建立健全监察队伍
(一)加强县(市、区)、镇(乡)两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站、所)的建设。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村[2000]24号)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通知》(泉委发[2002]6号)精神,参照建设部《关于转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落实乡镇村镇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建村综字[1997]第1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落实县(市、区)、镇(乡)二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1、各县(市)及洛江、泉港区应设立专门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纳入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编制数为3至7人,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确保本行政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2、乡镇设立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调整配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监察队伍的建设。各县(市、区)要配齐配强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开展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监察工作。
六、加大经费扶持力度,全面推进城镇化进程
为促进我市村镇规划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保证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正规有序地开展,各级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政[2002]42号)及《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通知》(泉委发[2002]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村镇规划经费的保障工作:
(一)事业编制的各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二)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扶持资金的投入。各级要设立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村镇规划建设所需资金以县(市、区)、镇(乡)投入为主,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要落实土地出让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的要求,并将村镇规划建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形成一项制度,将有限的资金集中投入到省、市确定的重点村镇的规划建设项目和对经济落后的村镇的扶持,切实做到规划一片,建设一片,见效一片。从 2006年起,市财政从预算内支拨一定的村镇规划建设专项经费,并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专项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扶持重点、试点村镇的规划修编、重点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市城乡规划局与市财政局商定。
(三)各级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经费要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七、建立规划培训制度,提高村镇工作管理水平
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是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素质不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乡镇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规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实际,要按照不同层次,分期分批地搞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建立和形成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制度。
(一)乡镇领导干部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制度。从2006年起,全市乡镇领导干部培训增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内容,全市乡镇分管规划建设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规划培训纳入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年度计划。
(二)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和村镇站长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制度。从2006年起,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建设局每年组织举办1期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和村镇站负责人业务培训班。
(三)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系统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从2006年起,各县(市、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人员流动情况,定期举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班。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市建设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十一五”期间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各县(市)及洛江区、泉港区,各镇(乡)要成立政府一把手挂帅的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并依托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村镇规划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大检查指导力度,把村镇规划建设的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