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
(一)把握好村镇规划建设的七个关键环节。一是布局的科学性,二是功能的合理性,三是交通的便捷性,四是环境的生态性,五是居住的适宜性,六是建筑的地域性,七是文化的传承性。
(二)加大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把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对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要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组织进行新一轮总体规划的调整或修编,有计划地推进中心村规划向“六图一书”深化。
(三)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并主动融入到大泉州的发展规划,找准功能定位。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政[2002]42号)有关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体现:城镇发展用地规模与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和控制指标;毗邻城镇的取水口、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和控制范围;区域性公共设施的布局等。
2、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体现: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涉及文物保护拆建、构筑物控制性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3、在规划中明确城镇“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已完成编制或调整的,但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完善的,要及时地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沿海地区的中心村和沿县级以上交通干线的山区中心村规划要达到“六图一书”的深度,其它边远山区、贫困的中心村规划要达到“三图一书”的要求;村镇规划编制达不到技术指标深度的,县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四)依法依规编制村镇规划。规划要严格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层次由高至低进行编制;建制镇、集镇要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450平方公里内(附图红线区内)的中心城区进行规划建设的,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标准。从2006年起,在 2777平方公里范围以内的建制镇、集镇,要依据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总体规划,市级以上的重点乡镇要进一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编制保护专项规划;2777平方公里范围以外的乡镇,应依据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乡镇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村庄规划编制要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低层次的规划必须依据和服从高层次的规划,严禁违反或擅自改变上一层次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抓好村镇规划编制的重点。建制镇、集镇必须根据镇区和集镇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突出抓好村镇的商贸区、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消防、环保、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突出抓好村镇风貌特色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历史文脉的传承,科学指导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对有条件的经济发达村镇,可结合新建和改旧,启动村镇详细规划编制试点;在村镇规划编制中,文物部门应事先介入文物普查,提出保护意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编制保护专项规划,市、县两级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和指导。
(六)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备案。从2006年起,各类村镇的规划项目除按现有规定程序报批外,在2777平方公里范围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规定的Ⅱ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基础设施、泉州市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保护的规划方案,应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全市所有镇(乡)的总体规划、市级以上试点小区的详细规划应当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备案。省级以上重点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