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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间:2011-02-2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第五十二条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五十三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

第五十四条在现有以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二)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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