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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时间:2011-02-21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三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六十四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

(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五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第六十六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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