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临时性围墙、棚亭;
㈢各类广告牌、宣传牌(橱窗)和标牌等设施;
㈣城市道路、广场两侧以及其它重要地段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㈤临时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㈥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拟建用地的地形图等图件;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临时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要求;
㈢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
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
满前两个月向原发证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主体不得超过两层。
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买卖、转让、赠送、典押,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建的住宅建设屋面必须采用坡顶。
第三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施的,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工业区内沿街厂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工业厂房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间距和消防通道。
第四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景观的房屋建筑和棚亭,不得挤占院内空地建设临时性房屋建筑。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围墙,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栅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