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镇江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六条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七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㈠、镇江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㈡、镇江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㈢、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㈠、镇江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㈡、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总体规划,报镇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㈢、镇江市城市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㈣、除本市市区内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风景名胜区、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城市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订。
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