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长铁路以东,钢锋街、工人街、绿化街以南,常青路以西,联盟街以北。
(三)西民生路、体育街以东,环钢路以南,中长铁路以西,西解放路以北。
三、远市区,建设单位负担50%的动迁量。其范围是:
(一)中长铁路以东,水源街、太平街以南,曙光路以西,东建国路以北。
(二)西解放路以东,环钢路以南,西民生路、体育街以西,西解放路以北。
(三)常青路以东,绿化街以南,东山风景区以西,东环市路以北。(四)石化铁路以东,西解放路以南,中长铁路以西,四方台路以北。
四、边缘区,建房单位负担45%的动迁量。其范围是:曙光街以东;四方台路以南;西解放路、石化铁路以西;水源街、太平街以北。
五、凡在新区和自己院内建设住宅,无动迁户的负担建设面积的40%动迁调节费。有动迁户的,二者之和超过50%的动迁量,可减收动迁调节费。经批准零星插建的住宅,按划定区域的动迁比,超出不补,不足者按规定收缴调节费。
接层建设住宅的要交纳20%面积的动迁调节费。
六、补助和收缴动迁费旧区按住宅设计平均户室面积核定,新区按建筑面积核算。
第二十条 凡在自管房区建房的单位动迁调节费,新区不抽,旧区不补,动迁量自行平衡。
第二十一条 改造旧区建设住宅,超出应负担的动迁面积可安排在新区建设,在新区建设部分可减收20%的动迁调节费。
第二十二条 在旧区建设的工商用房和公共建筑的动迁量由建设单位负担,不收不补。可按标准向动迁职工所在单位收缴代建费,特殊情况,需安排在新区建设的按规定由市建委收缴土地开发费和动迁安置费。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之间,被拆迁人之间、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与第三者之间发生拆迁争议时,由统建管理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统建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期限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准借由拖延,在限期内拒不迁出妨碍建设的,统建管理部门核实后,会同公安部门,由被动迁人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实行强制迁出,迁出后,对统建管理部门的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统建管理部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