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自负盈亏的国营或集体单位均自己解决代建费。
社会户由建设单位安排住房,免收代建费。
纯个体户的代建费,由个人全部负担,特殊情况由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及拆迁单位共同审查决定负担办法。
第十四条 代建费原则上要在进楼前全部付清,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出面,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暂予缓交,但最迟不准超过三年(不计利息);也可以动员职工集资垫付,垫付款定期还给本人。个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需经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后,可予批准减免。对有支付能力拒不交款者,或不办缓交手续者,不予分配住房,将动迁户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五条 代建费的支付标准
一、代建费一律按建房实际成本加地区差价计算交纳。
二、征收代建费的建筑面积,统按单室户三十八平方米,双室户五十五平方米,三室户七十六平方米计算,不得自定标准,乱收代建费。
第十六条 凡按第八条第一款安置住房的,无论面积增加多少,不收代建费。
凡按第七条第二款安置住房的,按新安置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交纳代建费。
第十七条 支付代建费的资金,可由企业自有资金和补给的超动迁补助费及所收代建费中支付。
第五章 建设住宅的动迁负担
第十八条 凡建设住宅的单位,不论建设区域内有无动迁户,一律按规定的动迁负担标准承担动迁费用,超出动迁负担标准的,由市建委给予补助,不足动迁承担标准的,向市建委交纳动迁调节费,由市建委统一平衡使用。动迁比例以设计户数与动迁户数计算。补还工商业厂点面积不参加计算,但由建房单位所得的商业用房要按面积以每五十平方米折合一户计入设计户数,参加动迁的比例计算。
第十九条 动迁负担标准
一、城市中心区,动迁安置全部由建设单位负担。其范围是:中长路以东,和平路以南,东山风景区以西,钢锋街、工人街、绿化街以北。
二、近市区,建设单位负担60%的动迁量,其范围是:
(一)中长铁路以东,东建国路以南,曙光街和东山风景区以西,和平路以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