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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10-12-20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二、凡一九八三年以前实际在拆迁地段内居住自有违建房的住户,其住房的居住面积不小于八平方米、檐高二米,持有与住户相符的区、街一级的土地租金收据,参照户口、粮证,别处确无住房,单位同意付代建费者,可予移地安置。违建房屋不准买卖、转让、转借、出租,否则,一经发现,无论是否具备拆迁安置条件,对双方均不予安置住房。

三、凡在拆迁地段内,持有与单位或个人名称相符的合法营业房屋证(照)和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个体商业网点,按营业房安置。

凡用违建房进行经营活动的,不论有无营业执照,均不按营业房安排。是否按动迁户安置,参照前款确定。

四、凡在动迁地段内持有与本人相符的合法居住房屋证(照)和营业执照两营合一的个体户,按居住用房安置。

五、凡单位在拆迁区内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不予安置和补偿。

六、对于弄虚作假,突击违建,隐瞒它处住房,制造假证者,一经查实,概不作安置。

七、凡企事业单位违反政策,购买私人房产进行营业者不予安置。凡未经规划或房管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仓库、厂房、办公用房等,均按原面积原用途补偿。私自改作住宅,自行派进住户的,其住户由派户单位在限期内负责清除。对单位的违建房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八条 房屋安置标准和原则

一、拆迁住房以拆迁当时的合法住房为安置依据,凡在动迁以前,取得合法居住房屋的住户,均按原居住合法居室间数,参照原居住面积安置,但对原居住合法房屋单室的居住面积在十八平方米(含十八平方米)以上的,可按双室安置。

二、按前款安置的动迁户,居住确实困难要求扩大面积的,必须先经所在单位同意,预交代建费,并与建设单位商妥,在不超过建房单位应负担的动迁比时,可就地代建,超过时可移地安置。

三、因危房改造,需移地安置的住户,一律按原住合法房间数安排。

四、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由拆迁单位负责,在住房分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留好分坏,要按迁出顺序先后,妥善安置。

五、全民、集体和个体商业网点,均按原合法经营用房的面积和普通标准给予还建。如必须扩大建设面积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则应自行负担,并预付扩大或提高标准部分的全部资金。

六、工业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指定地点,由建房单位按原合法房屋面积、结构还建或核定补偿费,由被动迁单位自行建设。

七、市区内的农业户,按原合法的面积和结构,由所在村委会、乡、区政府负责安排建房地点,征地费由拆迁单位支付,自行移地建设。补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原标准一次性拨给本人。旧房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八、住宅建设的拆迁单位,在拆迁前要先经市统建管理部门联合登记调查,核定拆迁比例后方可拆迁。否则,不予补助超动迁比例的资金。回迁前,要对拆迁户的自然情况,迁出时间,给房情况公开发表,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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