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时间:2010-10-2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 省地质资料馆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本年度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

年报内容应当包括地质资料汇交、利用和保护情况,馆藏地质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地质资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馆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地质资料的保护,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

第二十三条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逾期仍不汇交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拒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丢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报告保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 下一页 共4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的资料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 [2014-12-03]
·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12修订) [2013-11-19]
·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3-07-05]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3-07-05]
· 曹国华 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12-05-29]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