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200标有拟拆迁范围及道路红线的现状地形图;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验证有关材料,并在七天内给予是否准予拆迁的答复。
第十条实行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市或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统一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不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均应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一定资金作为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应当及时性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应按公告规定的搬迁时间及时搬迁。如拆迁双方就拆迁事宜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在拆迁公告规定和本办法第 十三条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市或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拆迁公告规定期满后,供电供水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实施停电、停水。
第十六条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将原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及有关资料移交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办理房屋拆迁验收手续,核发《房屋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房地产开发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十七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迁公告前被拆迁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入户和分户(但出生、军人复转退、高、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婚嫁等确需入户的除外);规划部门停办修房、建房许可证;房屋发证机关停办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公房租凭过户、抵押以及落实房屋政策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如违反,所办手续无效,并对当事人从严查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公证,并报批准拆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