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内国际交往的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市、区的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城市居民区名称;
(三)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开发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等名称;
(五)铁路(线、站)、公路、桥梁、交通站点等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六)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金安、裕安区民政部门主管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循《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其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规划区内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会同金安区、裕安区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地名审批等资料移送市民政部门。
第九条因城市改造、工程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予废止。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适时向社会公告批准的标准地名和废止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