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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9-14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参照住宅装饰装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发包。

提倡工程整体发包,发包人也可以按专业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进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既可以进行专业分包,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但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三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装修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内的公共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层;

(二)擅自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增加原地下室的深度;

(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

(六)未经燃气管道单位同意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九)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十)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十一)其他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社区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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