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住宅用房合法的附属仓房、牛厩、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以及经依法批准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均不作为安置依据,只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零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按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征地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具有特殊风格的景观,应当设置专门标志予以保护;确需拆除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衢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除装修补偿标准、电话等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今后随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予以同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除搬迁补助费、周转费、停产停业损失过渡补助、提前签订拆除协议奖、提前腾空交付奖等标准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予以调整。原公告拆除期限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适用原标准。
附件:1.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标准
2.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新建安置房占地
面积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部分的征地成本收取
标准
3.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住宅用房合法的
附属仓房等补偿标准
4.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装修等补偿标准
5.衢州市区房屋拆除搬迁补助费及奖励等标准
附件1
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标准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