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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10-08-31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分家立户的;

(二)未满22周岁分家立户的;

(三)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四)出嫁或入赘到外村但户口未迁出本村的;

(五)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审批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条件的。

第十四条 迁建安置用地面积按在册农业人口数,划分为大、中、小户三个标准执行:

大户(6人以上):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25㎡。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

中户(4至5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05㎡。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0㎡;

小户(1至3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90㎡。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05㎡。

第十五条 安置人口按房屋所有人在册农业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3年以上且属农业户口的配偶;

(二)配偶及其22周岁以下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但未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政策及其他福利住房政策的;

(三)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中专以上院校学生;

(五)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且在本村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的夫妻双方父母;

(六)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拆除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第十八条 原非住宅用房,经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住宅用房的,拆除时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拆除时仍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二十条 拆除非住宅用房,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按住宅补偿标准的20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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