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时间:2010-08-18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 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路产损坏、公路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第二节 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

(三)取石、取土;

(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

(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

(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八条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采取保护公路的措施,不得损坏、污染公路。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6 7 8 ...9 >>] 下一页 共9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的资料
·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2016-06-07]
·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2016-05-24]
· 浙江省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公共政策研究 [2015-11-20]
· 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管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15年度省规划课题立项的通知 [2015-10-14]
· 关于做好2015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财经大学政府管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10-14]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