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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时间:2010-08-11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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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出租汽车企业擅自合并、分立、迁移的,吊销营运许可。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对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季度内受到查处的违章营运单车数量达到出租汽车企业营运车辆总数10%以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运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未按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管理费、服务费收费标准和设立其他收费项目强制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或驾驶员接受服务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证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擅自驾驶出租汽车的;

未办理服务监督卡、未办理备案登记或持有的服务监督卡与实际驾驶员不符的;

使用失效、伪造、倒卖、租借《从业资格证》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运许可:

超出营运许可范围或者区域经营的,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固定线路客运经营、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装置安全、服务设施或者出租车辆擅自设置、张贴广告覆盖出租汽车标志和号牌等设施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使用未经综合性能检测或者综合性能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维护车辆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运许可手续。

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给付乘客本车票据、票据无本车专用章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待租场所未按照规定秩序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汽车车身、车内污损、营运号牌不清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运营中不使用计价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高价宰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八)拒绝接受检查或阻挠执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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